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好华中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在校全身心投入学习,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补、减免学杂费等三种类型。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三条 凡遵守华中科技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符合特困生条件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学校给予特困补助。
第四条 华中科技大学特困生基本条件:
第一款 必备条件:难以维持个人基本的生活费用者。
第二款 任选条件: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单亲家庭。
2.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的家庭生活费用。
3.家中有长期难以自理的病人、残疾人,经济状况很差。
4.家中同时有3人(含3人)以上学生同时上学,或者家中同时有2人(含2人)学生目前大学在读,经济负担过重。
5.突发性天灾人祸,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第五条 特困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资助金额在500-3000元之间,特殊情况由院系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特困补助每学期两次,分别在每学期前半学期和后半学期组织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学校安排另行通知。
第七条 申请及发放办法: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学生本人需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各院系根据本院系困难补助计划和学生申请情况确定本院系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根据要求将获助学生名单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在全校公示,公示结束如果没有异议,则通过财务处对接银行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八条 以勤代补:为了避免学生滋生不劳而获思想,培养学生自食其力、艰苦奋斗的观念,学校鼓励各院系利用困难补助资金进行以勤代补活动。以勤代补活动指各院系根据本院系情况,结合本院系困难补助资金计划,通过设立岗位鼓励学生用自己劳动获得困难补助的办法。通过以勤代补活动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不要求满足第四条规定,但是第四条规定的同学在岗位选择中优先考虑。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初结合本院系情况,各院系确定本学期院系以勤代补岗位并制定本院系以勤代补管理规定,并在本院系所有学生中宣传张贴;学生根据学院以勤代补岗位设定情况并结合自己特长申请相关岗位;各院系根据学生特长和家庭贫困情况,确定各岗位以勤代补学生,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学生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学期末,结合本院系本学期第二次困难补助计划发放以勤代补工资并做出本学期院系以勤代补工作总结。
第十条 困难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贫困学生(以勤代补学生可以适当放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困难补助资金;不允许将学生困难补助资金进行提成或者作为班级活动经费;任何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不得利用困难补助金请客或者作其他挥霍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本学期获补助机会并追回已发放困难补助金。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事件,经调查核实后确属当事人一时无法解决的经济困难,并将会对其正常学习产生负面影响,学校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临时困补申请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者,可申请华中科技大学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患严重疾病,医药费支出在10000元以上,住院治疗在一个月以上。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其家人或本人又遭遇突发性事件,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3.学生受到严重伤害,医疗费用较高,本人无法承担。
4.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单次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1000-5000元。
第十四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学生本人需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经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四章 减免学杂费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学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该生当年或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
第十六条 符合减免学杂费的学生:
1.孤儿。
2.烈士遗孤。
3.单亲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学生。
第十七条 对于第十六条规定的1、2项学生,减免4年学费;对于第3项,根据学校当年政策和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确定是否减免和减免比例;第4条根据审批意见决定。
第十八条 减免学杂费工作基本程序。
1.减免学杂费工作时间为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的两周内进行;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学生本人提交减免学杂费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减免学杂费申请表,经各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3.以上程序同样适合大学新生,学生工作处审批时间一般在新生开学报到第一个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和学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要求以当年教育部通知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2.平时有不良消费行为习惯者,如抽烟、酗酒及其它高消费行为。
3.学习态度不端正,上一学年功课有2门(含2门)及以上不及格情况,在校学习不求上进者。
4.由于本人的责任造成被盗等突发性事件而产生的临时性经济困难者。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享受学校困难补助待遇又违反了学校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学校将要求学生返回当年已享受的全部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合全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大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