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做好中央部门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负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代偿资助对象是指华中科技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且在我校读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除外),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详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必须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并与基层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三年。
第七条 申请代偿材料的准备及要求
(一)每年由资助中心向全校应届毕业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相关政策,以院系为单位组织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
(二)学生根据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3份(见附件十四)。
2.《XXX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百度查阅教助中心[2007]24号)一份,同时将该汇总表发至资助中心。
3.毕业生与就业单位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2份(对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的,及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补交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乡镇、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证明应有申请学生的签字,证明格式可参照《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4.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可见附件十六)。二次分配就业证明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二次接收工作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乡镇、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一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三)院系审议并提交材料:
各院系应严格控制审批名额,向学校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院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有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相关专业的院系在向学校申请后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1.院系审议,将符合条件的代偿材料签字盖章后,于每年6月1日,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2份;
2)《XXX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一份;
3)就业协议复印件2份(对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的,及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补交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对于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于每年的12月1日,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2份;
2)《XXX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一份
3)就业协议复印件2份;
4)《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四)学校审批:
根据院系审核结果,核实材料并确定代偿资助的名单。
(五)公示:
学校通过相关渠道,面向全校学生进行公示。
(六)上报结果:
公示后无争议的名单上交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公布资助名单:
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名单后,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
第八条 实施资助
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和就业单位反馈信息为毕业生偿还贷款本息。获代偿资助毕业生要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本人下一年度的代偿申请和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示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资助中心,经资助中心核实汇总后,将每年代偿资助毕业生的在岗信息上报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向贷款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九条 中断或持续资助
获资助的毕业生每年5月31日前向学校反馈在岗信息,才可获得持续资助,否则,将会中断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采取逐年代偿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3%,第三年代偿本息的34%,三年贷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条 对获得代偿资助毕业生的管理
1.建立华中科技大学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资助中心根据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提供的信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与管理。已通过代偿资助申请的毕业生应当在每年5月、11月和学校资助中心取得联系,汇报本人工作情况,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必须及时通知资助中心。
2.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资助中心定期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方式与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在岗和工作情况。
3.建立毕业生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资助中心根据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代偿资助毕业生在岗信息,于每年6月20日前将获代偿资助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代偿资助。因学生原因延误信息报送导致无法获得代偿资助的,由毕业生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约的处理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视为违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违约学生所在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在收到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和学校确认函后方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违约学生应主动并及时向资助中心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助中心接到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应在毕业生和学校、银行办理完相应的还款手续、还款协议后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各院系负责督促毕业生返还已经代为偿还的资金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管理帐户,督促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资助中心将代偿学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如教育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按教育部的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