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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资助

    本科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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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作者:    时间:2026-10-16     浏览: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系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所在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的文件精神,为了全面落实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签订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和作用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国家为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政策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缓解了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帮助学生树立了自立自强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助力推进高校素质教育改革;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及贷款性质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目前中标的单位是中国银行,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是中国银行武汉喻园支行;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

    四、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五、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及职责

    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一)资助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制(修)订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全校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咨询服务。

    2.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学生贷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

    3.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为借款人与借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提供服务。

    4.协助贷款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中止和终止工作。

    5.完成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学校与贷款银行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院系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职责

    1.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2.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等工作。

    4.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5.做好贷款信息提供工作,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去向和最新有效联系方式。

    6.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或基本生活费。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思想品质良好,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六)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贷款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必要个人信息的变动情况。

    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

    申请学生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或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卡)。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书面同意申请贷款声明。

    3.经学生本人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上一年申请并成功获批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已提供贷款合同、成功放款的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不再重复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采用线下模式的,还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八、贷款模式审批

    (一)采用线上模式的,先由学校审核,再由银行审批。

    资助中心收到学生申请后,应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进行审核。若学生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的材料有差错和遗漏,应退回并要求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资助中心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完成审核。可以分批次完成贷款审核。

    经办银行应根据贷款政策要求,审核学生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以及学生信用征信情况,在申请信息和证明材料完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若学生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的材料有差错和遗漏,应退回学生要求其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学生在线完成借款合同签约,提交进行入学确认。

    资助中心对学生入学报到注册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金额对申请的贷款金额进行审核和调整。如学生入学信息真实,学费、住宿费核对无误,应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完成学生入学确认。

    (二)采用线下模式的,先由资助中心收集资料初审后再送交经办银行。

    资助中心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并对学生申请贷款资格的真实性负责。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编制拟同意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工作完成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借款学生贷款申请书,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借款学生,并按经办银行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两种形式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在收到资助中心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资助中心提交的材料有差错或遗漏,经办银行可要求高校承办机构给予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随后进行复审。经办银行复审工作应在资助中心提交更正或补充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银行应在全部审批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与借款合同(格式)文本、借据文本一并送交给资助中心。

    九、借款合同

    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借款合同(格式)统一印制借款合同(格式)文本,供经办银行、资助中心及借款学生使用,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借款手续的借款学生,其借款合同(格式)应与协议规定的借款合同(格式)保持高度一致,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额外增加高校和借款学生的义务或法律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限制高校和借款学生的权利。

    通过线下渠道签署借款合同的,资助中心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借据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面谈、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资助中心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中心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审核工作,并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完成借款合同签署工作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应由资助中心和借款学生保存的借款合同送达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转交给借款学生。

    资助中心在学生名单页统一盖章确认并将借款合同附后,无需逐份在借款合同中盖章,经办银行将高校盖章后的学生名单页与借款合同统一归档。学生名单页应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等必要信息。

    通过线上渠道签署借款合同的,经办银行和资助中心分别审核同意后,双方共同组织学生在手机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签署完毕后将进入入学确认及放款流程。学生可在手机银行端查询签署后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在手机银行签署完毕后,经办银行应参照上述要求编制学生名单页后交由资助中心盖章,盖章后的学生名单页应按要求进行归档。若高校需留存借款合同,可在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系统中下载打印。

    资助中心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微信、挂号信等方式将借款学生的贷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十、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应在资助中心完成入学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双方约定的放款时间,将借款学生的贷款资金中学费和住宿费部分划入高校指定账户,将借款学生的贷款资金中生活费部分划入学生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经办银行可向高校了解高校发放贷款情况和借款学生使用贷款情况。

    十一、贷款的期限、继续贴息和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

    (一)线下模式申请继续贴息流程

    申请继续贴息的借款学生,须在申请贴息起始日2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所在高校承办机构提出继续贴息申请,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原所在高校审核借款学生的继续贴息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原经办银行自收到学校审核通过的继续贴息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继续贴息手续。自原经办银行办理继续贴息手续之日起,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学生原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贴息。继续贴息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和支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高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线上模式贷款流程

    借款学生可在线上渠道上传提交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完成继续贴息申请,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审核完毕后,在线上向借款学生展示签署完毕后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

    十二、借款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各方的法律依据。如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借款合同变更内容以经办银行官方公告为准。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日的10日前通过所在高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在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资助中心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不可抗力休学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申请休学贴息。申请休学贴息的借款学生,须在申请贴息起始日20个工作日之前,向资助中心提出休学贴息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所在高校审核借款学生的休学贴息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并加盖公章。经办银行自收到学校审核通过的休学贴息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休学贴息手续。自经办银行办理休学贴息手续之日起,休学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学生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由贴息财政部门贴息。借款学生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休学贴息,也可向就读高校申请休学贴息。

    十三、贷款偿还

    毕业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高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等相关工作。

    经办银行应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并提供有利于毕业借款学生还款的服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资助中心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本协议规定的申请继续贴息手续。借款学生可通过线上渠道与经办银行确定还款计划并完成毕业确认,或者线下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高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负责将毕业借款学生的还款计划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即毕业后60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具体事宜由毕业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审批。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如毕业借款学生未自主选择毕业后的60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则应自毕业后的第61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且成功办理继续贴息的借款学生在读学位毕业后,在原贷款到期日不变的前提下,仍可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即在读学位毕业后60个月内且不超过贷款到期日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

    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偿还贷款,借款学生可通过线上渠道完成提前偿还贷款操作,也可通过经办银行申请办理。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收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经办银行同意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借款学生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毕业借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经办银行应在还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毕业借款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应协助经办银行提醒拖欠还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及时还款。经办银行应将毕业借款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金融等机构依法查询。

    十四、违约毕业借款学生公示

    违约公示是指因毕业借款学生连续拖欠到期应偿还的本息达到一定期限,相关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其违约行为在社会上给予公示的做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将需要公示的违约毕业借款学生信息提供给全国资助中心和高校承办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高校承办机构在通知违约毕业借款学生无果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和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等渠道公布其具体违约行为及相关信息。

    对严重违约的毕业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应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经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沟通后,向经办银行回复意见。

    十五、贴息与付息

    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季度支付。

    每个季度结息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各经办银行应以每一所高校为单位,统计各高校在校生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情况,以贴息总表反映全部在校借款学生人数、累计发放贷款金额、利率、本季度结息金额等信息,以贴息细表反映每一个在校借款学生的姓名、累计发放贷款金额、本季度结息金额等信息,加盖公章后送交高校承办机构加盖公章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负责搜集各经办银行的贴息总表,对表中信息进行汇总后形成贴息申请表,致函并附贴息申请表和经办银行提供的全部贴息总表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贴息支付申请。如审核无误,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贴息资金。

    贴息表一式四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承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各执一份。

    借款学生毕业后,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支付,开始时间为毕业后所逢的第一个结息日。当借款学生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之日后所逢的第一个结息日起自付全部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休学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申请休学贴息。

    借款学生或毕业借款学生如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毕业借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执行的相关规定与该实施细则发生冲突,以该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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