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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资助

    本科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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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0-17     浏览: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经2023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23年10月16日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经2023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营造良好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录取且在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中国籍本科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育人导向功能。

    第二章 奖励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包括:

    (一)国家级奖学金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校级奖学金项目

    1.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

    2.三好学生奖学金;

    3.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4.学习优秀奖学金;

    5.自强奋进奖学金;

    6.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7.社会公益奖学金;

    8.科技创新奖学金。

    (三)社会捐赠专项奖学金项目

    第五条 获得任何一项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爱国主义思想坚定,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法治观念清晰,法治意识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6.爱校荣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备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服务精神,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建设;

    7.参评学年度,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不同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的特定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申请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受到违纪处分尚未解除;

    2.参评学年度受到违纪处分;

    3.其他应当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本科生,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参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生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详见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中第七条有关条件要求),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自立自强的本科生,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参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并且进行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简朴。

    2.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生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3.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5%(含)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25%,但达到前30%(含30%)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获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十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业表现优异的本科生,参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评学年度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25%;

    2.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积极参与班级学风建设工作,参与组织学业发展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发挥朋辈帮扶作用。

    第十一条 自强奋进奖学金

    自强奋进奖学金用于奖励自强自立、奋发进取的本科生,参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评学年度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50%;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3.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不畏艰难,奋勇拼搏,通过个人努力克服各种现实困难,学习进步明显,在学生群体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体育艺术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比赛中获奖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力成员;在校级文体活动或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在院(系)级文体活动或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

    2.积极组织并参与院(系)级及以上各类文艺、体育活动2次及以上;

    3.在文化体育艺术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本科生。

    第十三条 社会公益奖学金

    社会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公益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本科生,参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发长期坚持某项公益活动;

    2.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认真负责、表现良好;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担任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或者在组织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挑战杯、互联网+、创青春及各类本科生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集体项目校级取团队前三名,省级取前五名,全国及以上取前八名);

    2.在校级及以上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中获得立项,团队排名前三名且通过中期检查或顺利结项;

    3.在正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除导师外,在学生中排名前三);

    4.申请专利、软件著作等(除导师外,在学生中排名前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需授权,发明专利需进入实质审查);

    5.正式出版图书专著(学生需为主编);

    6.在省部级媒体平台上发表理论文章、评论文章、文艺作品、新闻通讯等(需为第一作者);

    7.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创业活动3次及以上且本年度创新创业类第二课堂活动达20学时及以上。

    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专项奖学金

    各项社会捐赠奖学金根据相应的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议年度实施方案和评选名单,复查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七条 各院(系)成立本科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本科生教学的副院长、院(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专任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本科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院(系)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学生申报、初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切实发挥立德树人、奖优促学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本科生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院(系)初审、学工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程序评定。

    各院(系)本科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依学生申报、集体初审后确定初评名单,经院(系)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部门复核或评审,经部门决策会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本科生对评选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奖助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系)本科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评选过程中,若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将取消其当学年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若有弄虚作假情形,学校将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奖励金额,按教育部当年度规定执行。

    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本科生获奖人数每年不超过20人,奖学金金额为每人5000元;三好学生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20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

    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本科一年级学生参评的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一年级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元)。

    自强奋进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本科一年级学生参评的自强奋进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一年级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元)。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本科一年级学生参评的文体活动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一年级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元)。

    社会公益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本科一年级学生参评的社会公益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一年级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400元)。

    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

    第二十三条 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教育部颁发荣誉证书,获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自强奋进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奖学金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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